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推进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园区管理局,各有关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发展,深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服务绿色建筑发展,根据《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遵循项目周期规律和建设程序,适应国际化发展的需求,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为培育发展重点,着力推进工程咨询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工程建设提供全过程集约化高质量智力技术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提高决策论证的协调性、科学性,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构建适应装配式建造生产方式的组织实施方式,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效率,推动建筑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一体化、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逐步培育形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培养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到2025年,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初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咨询服务模式。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单位应在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为建设单位提供涉及经济、技术、组织、管理等各有关方面的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以综合型咨询服务取代碎片化咨询服务。在项目决策阶段,工程咨询单位可为建设单位提供包括投资机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评价评估等在内的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在工程建设阶段,工程咨询单位可为建设单位提供包括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勘察设计管理、监理、造价、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项目管理等在内的工程建设咨询服务。工程咨询单位可将投资决策阶段咨询与工程建设阶段咨询进行整合集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还可将运营维护、后评价等纳入全过程咨询服务范围。
鼓励建设单位采用以项目管理服务为基础,监理、造价等各专业咨询服务内容相组合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模式。
装配式建筑实施中,宜将BIM、装配式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采购、装配式建筑管理纳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宜将BIM、勘察设计管理纳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
工程咨询单位还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授权,代办各项建设手续。由工程咨询单位代办建设手续的,应在提交审批要件时同步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文件,相应审批要件应由建设单位与工程咨询单位共同签章。
(二)规范咨询实施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投资决策、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实施。
由多家工程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牵头单位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成员单位应依据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建设阶段实施全过程咨询的,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前,确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要求。
(三)明确资质资格要求。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等需要资质的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工程咨询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可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并对委托业务负总责。同一项目的咨询服务单位及转委托的第三人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控股、参股、隶属等关联或利益关系。
(四)强化从业人员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审核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并确认签章,对项目实施负总责。项目决策阶段应充分发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作用,鼓励其作为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负责人。工程建设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和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具有主持过单项咨询或全过程咨询的类似业绩,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任职。任职符合资格、能力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兼任全过程咨询服务中1个单项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由联合体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牵头单位人员委派。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设立项目咨询管理机构,根据合同要求和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全过程咨询范围内的勘察、设计、造价、监理等各单项咨询均应设负责人,相应岗位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现行规定,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签署相关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五)规范委托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有任何一项咨询业务需要依法招标的,则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依法招标。投资决策阶段的工程咨询单位在全面公开本阶段项目资料的前提下,可以参与工程建设阶段全过程咨询投标。依法不需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实施。建设单位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咨询业务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委托范围内的服务内容,可不再另行单独委托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其他咨询服务单位。
(六)探索计费模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阶段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所需的服务酬金,应在概算编制和审批时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工程咨询的服务范围、内容、期限等与工程咨询单位合理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鼓励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工程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七)加强从业行为监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其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定责任和合同约定责任。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需要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应当增加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等栏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自有资质范围内的专项咨询服务进行转让,禁止将自有资质范围外的专项咨询服务另行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承接专项咨询服务的单位不得再次转委托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得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降低管理水平等。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有责任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更换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八)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制定和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标准、服务导则,指导和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积累咨询服务实践经验,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及标准。大力开发和利用BIM、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源,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保障。
(九)加强项目引导。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工程总承包项目要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各地应遴选一批具有代表性及技术特点的公共建筑、安居房、市政道路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试点,积极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社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依法选择优秀团队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
(十)加大企业培育。引导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积极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鼓励有条件的工程咨询单位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积极延伸咨询服务业务。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具备“全牌照”的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牌照”工程咨询单位与联合体咨询单位评标得分相同时,优先选择“全牌照”工程咨询单位;同一集团所属企业组成联合体视为一家“全牌照”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市场培育,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制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工作有效推进。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落实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强信用管理,引导市场合理竞争,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推动示范引领。广泛宣传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建设成效以及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建设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通过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示范项目推广,逐步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和人才队伍,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供给质量和能力。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转自: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